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適用法條的情形有哪些?
一、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適用法條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二、什麼情形羈押期限另行計算?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三、超期羈押怎麼辦?
對於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於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於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並均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所以你所述的情況,若不屬特殊情況,則屬超期羈押行為,確實違法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延長偵查羈押的期限如果超過兩個月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實施,對於交通比較困難犯罪的案件特別的重大就可以依法的延長,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規定的情形來,只有確定合理、合法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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