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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刑事辯護技巧

故意傷害罪刑事辯護技巧

如今,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可以是進行定罪的辯護,當然也可以是量刑方面的辯護。而進行不同的辯護當然具體的辯護技巧也是不同的。今天,我們就具體來説一説故意傷害罪量刑辯護技巧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在傳統上只能作定罪的辯護,不能作量刑的辯護。但自從中央將量刑規範化納入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後,量刑辯護納入了法庭程序,這是我國刑事司法近年來取得的矚目成績之一,這將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保護。畢竟,被告人更關心能在監獄中關幾年。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根據故意傷害致受害人的傷亡程度,可以分為故意傷害輕傷量刑、故意傷害重傷量刑和故意傷害致死的量刑,傷害程度越高,量刑越重。《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來生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在故意傷害罪辯護過程中,應格外注意各種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因為不同的量刑情節對故意傷害案件的量刑標準有不同影響。

一、故意傷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可以依法減輕處罰。從筆者辦理的案件結果來看,如果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如果是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另外,對於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一般可以宣告緩刑,筆者辦理的多件類似案件經過努力,依法被法院判處緩刑。

二、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故意傷害罪,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根據其實施犯罪時病情嚴重程度、犯罪性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三、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故意傷害罪,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認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和一貫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四、在故意傷害犯罪過程中,有防衞過當或避險過當行為的,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造成損害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五、對於故意傷害罪的預備犯,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實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六、對於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犯,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如果屬於實行終了的故意傷害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故意傷害罪的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如果屬於未實行終了的故意傷害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七、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故意傷害罪中止犯,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對於從犯,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九、對於故意傷害罪的脅從犯,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實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對於未區分主從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一、對於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所犯罪行較輕或者未造成嚴重損害的,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增加基準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所犯罪行較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十二、對於有自首情節的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三、對於具有立功情節的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確定其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如果屬於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如果屬於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四、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故意傷害罪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在量刑時可以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十五、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在量刑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十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十六、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故意傷害案件,在確定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時,可以綜合考慮案發的原因、犯罪的性質、被害人過錯的程度或責任的大小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十七、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積極退贓、退賠的,在確定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八、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故意傷害罪案件,在確定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九、對於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在確定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搶救條件及效果、損害後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十、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在確定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十一、對於故意傷害犯罪的累犯,在確定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

二十二、對於有前科劣跡的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確定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百分之十以下。

二十三、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中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確定量刑標準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十四、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故意傷害案件,在確定量刑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十五、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故意傷害罪的,在確定量刑標準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故意殺人是一種比較嚴重的暴力性犯罪,我國對其的處罰也是比較嚴格的,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因此在涉嫌故意殺人的時候,最好是委託一位專業的律師來為您進行辯護,這樣能夠維護你的合法利益。本站網站為你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