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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量刑有哪些技巧

司法審判的過程當中,對於原告方和被告方來説,都肯定會聘請律師為自己進行無罪辯護,爭取一個比較適合自己的量刑範圍。其實無罪辯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想要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所以説既然想要在量刑上有一定的爭取空間,就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無罪辯護量刑有哪些技巧的問題。

無罪辯護量刑有哪些技巧

無罪辯護量刑有哪些技巧?

1、明知有罪的案件切忌無罪辯護

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他們通過辦案經驗與專業素養應該“明知”某些案件不可能判無罪,例如藥家鑫殺人案、李某一強姦案、夏俊峯殺人案、林森浩投毒案。既然這些案件“法律人”

根據經驗內心確信不屬於“無罪”案件,那麼律師就應當從實際出發放棄無罪辯護改為輕罪辯護。

律師的刑事辯護應該是“有效辯護”,“無罪辯護”不能變成僅僅贏得掌聲不能贏得法官認可的“無效辯護”。刑事辯護律師作為刑事法律專業人士,應該主導辯護策略而不是受制於輿

論壓力或家屬壓力。

2、可能有罪的案件切忌無罪辯護

如果説律師明知是有罪的案件卻做無罪辯護是“方向錯誤”,那麼可能有罪的案件做無罪辯護則是“方法錯誤”。“存疑無罪”的案件在制度完備的法治國家是辯護律師的重要選項,但在中國這樣法官不僅要考慮法律問題而且要考慮政治問題的國家,辯護律師要求“存疑無罪”在庭審階段不太合適。“無罪辯護”往往是“決一死戰”難以有退路,而且失去法官的“同情分”。

“存疑無罪”只要是刑事審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或者存在一切程序性缺漏。刑事辯護律師以此來爭取不批捕、不起訴是有效的,但要爭取“無罪判決”是極為艱難的。此時律師要麼在“庭前”進行無罪辯護,要麼在庭審階段以“無罪質證”來爭取“輕罪判決”。許多案件判處緩刑、免於刑事處罰或判處數月徒刑,都是法官不便於做出無罪判決的“變通”。

3、明顯無罪的案件切忌輕罪辯護

明顯無罪的案件,律師應該理直氣壯地“無罪辯護”。無罪辯護最佳時間是沒有批准逮捕前的“黃金三十七天”,此時律師應當通過詢問嫌疑人並與辦案人員交流,結合自己的經驗得出可能無罪的意見,然後以法律意見書形式向辦案機關提出無罪釋放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建議。在案件進入庭審之前,“明顯無罪”的案件都應當進行無罪辯護而不是輕罪辯護,否則就是對當事人不負責任。即使進入庭審階段,只要存在關鍵證據硬傷且無法補充、明顯適用法律錯誤,律師都應該進行無罪辯護。當然,許多法院對於“明顯無罪”的案件通常是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但律師的無罪辯已經起到護效果。

無罪辯護成功率很低,全國法院做出的無罪判決率不超過萬分之八。這一方面固然是法院不敢輕易作出無罪判決考慮到“政治影響”,另一方面也是許多律師不敢堅持“無罪辯護”,而且“庭前”無罪辯護分流了大量無罪釋放案件。我曾代理過“三打”期間的“無罪辯護”案件,一審判處三年,二審我依舊“無罪辯護”,二審通過審判委員會改為緩刑。

4、無罪辯護切忌不與委託人溝通

無罪辯護成功率低、風險較大,辯護律師切忌不與委託人溝通。辯護律師固然享有“獨立辯護”權利,但這種權利源自當事人的信任與委託授權,而不是違背當事人意志來完成。辯護律師當然要主導辯護策略,但是否做無罪辯護應當與委託人充分協商,爭取他們的理解與支持。辯護律師沒有與委託人充分協商,卻去博弈那不足萬分之八的無罪判決率,很容易為以後一旦辯護失敗引起衝突埋下禍根。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其實律師在選擇辯護案件的時候,一定有原則,比如説,對於明知有罪的案件,不要做無罪辯護。明顯無罪的案件,一定要着重進行無罪辯護。法院在儘量行的時候會充分考慮辯護的內容,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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