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一、窩藏、包庇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包庇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窩藏、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為其提供錢財,幫助其逃匿,如將犯罪人藏於家中、山上、地洞或者地窟等處,使其難以被司法機關發覺;為犯罪人提供錢財、衣物、食物、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以幫助其逃匿。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窩藏、包庇罪是故意還是過失?
窩藏、包庇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包庇罪。區分窩藏、包庇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包庇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矇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包庇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嚴重的要被判刑,對窩藏包庇的當事人,法院判刑分為兩個標準,對一般犯罪情節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當事人有加重處罰情節,法院可以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之間確定判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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