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未成年犯罪有什麼規定?
一、刑法關於未成年犯罪處罰有什麼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二、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是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齡不滿十八週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情形。
我國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1、《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的刑種
我國刑罰體系,分為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以下刑種:
1、死刑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對於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罪犯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給未成年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使未成年人意識到社會的温暖,重新對待生活,激發對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後更好的發展,對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2、無期徒刑
《刑法》第17條第3款,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無期徒刑沒有幅度,無法從輕處罰,只能適用減輕處罰。
3、剝奪政治權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滿十八週歲,而對於大部分政治權利而言,具備政治權利能力的年齡條件是已滿十八週歲,因此,未成年人還未享有的政治權利就無所謂剝奪問題。
4、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與其父母或監護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無參加工作賺錢的能力,其家庭的財產除個人生活用品外,基本為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所有。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無可執行的財產。
(三)未成年罪犯可適用的刑種
1、管制
管制,是五個主刑中最輕的刑種,根據管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適用管制,有利於使未成年人繼續正常生活學習,感到社會與家庭的温暖,從而更利於對其的改造。
2、拘役
拘役刑期較短,適用於罪刑較輕但需關押的罪犯,對未成年人適用拘役,是一種相對比較好的選擇。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幅度較大,適用廣。對於有期徒刑,應注意與成年罪犯分開關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蝕。
4、罰金
對於罰金的適用,我個人認為應區別對待,對於已滿十六週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適用罰金刑。而對於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處於父母照顧,無個人財產,可不適用罰金刑。
未成年人在進行社會活動的過程中,最好有家長的陪伴進行。犯罪行為的發生一般都是相互影響的,未成年的智力和價值觀暫時為健全,是需要家長和相關教育者進行共同監督的,幫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當未成年人成年之際,其所進行的舉動都將具有責任追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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