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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案例分析

搶奪罪案例分析

搶奪罪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公訴機關: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黃興源

2008年6月25日17時,被告人黃興源打電話給黃勝柏(另案處理),提出到防城搶錢,黃勝柏同意後,黃興源駕駛其紅色隆鑫牌二輪摩托車搭載黃勝柏從欽州到達防城。當天20時30分,在防東路段,被告人黃興源駕車靠近同向行駛摩托車的被害人陳某某,黃勝柏伸手搶奪陳某某脖子上的金項鍊後,兩人迅速駕車逃離。逃跑至防邕路時,兩人駕駛摩托車摔倒昏迷被送往醫院治療,後被害人陳某某追到現場找到被搶走的兩段金項鍊。經鑑定,被搶的金項鍊價值人民幣7417.8元。

【裁判】

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判決被告人黃興源構成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黃興源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乘人不備時搶奪他人財產,卻終因逃跑途中摔傷昏迷而未得逞,法院在判決時綜合了對於被告人行為性質的界定、完成狀態以及量刑的酌定情節來考慮,故在分析本案時需要梳理如下線索:

性質認定:即飛車搶奪性質的判定。

所謂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在犯罪構成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幾點:首先,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則是一般的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但不包括槍支、印章等特殊物品(分別構成相應的特殊罪名);其次,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對公私財物進行搶奪的行為,關鍵詞在於搶奪行為的當場實施性,該搶奪財物的行為是在不特定人面前或者多數人面前,以被害人當場即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方式實施的;再次,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的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搶奪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在於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黃興源與黃勝柏共同駕駛摩托車駛向同向行駛的受害人,並伸手搶走了受害人脖子上的金項鍊,二人具備搶錢的主觀目的,亦即具備了主觀要件,同時實施了搶奪行為,且金項鍊價值7417.8元,已經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故可以初步認定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法律上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接下來需要判定既遂與未遂的問題。

狀態認定:即犯罪未遂與既遂的判定。

所謂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的特徵在於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亦即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客觀原因。而犯罪既遂則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而犯罪既遂分為行為犯、結果犯、結果加重犯和危險犯四種類型。

在本案中,由上述分析可知,被告人昏迷之前的行為是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搶奪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但是由於被告在逃跑過程中意外摔傷昏迷,導致搶奪未得逞,應視為實施未了的搶奪未遂。

量刑認定:即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認定。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從輕處罰的量罰情節包括法定從輕和酌定從輕兩種類型。其中有關法律規定,對於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法官有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的自由裁量權,故本案中法院對被告人予以了從輕處罰是適當的。

標籤:案例 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