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與假想防衞的區別有哪些?
一、防衞過當與假想防衞的區別有哪些?
1.假想防衞是事實上不存在危害行為,而行為人誤以為存在而實施的行為,這種“防衞”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2.防衞過當是事實上存在危害行為,只是防衞人實施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即足以制止危害行為的程度)。
兩者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存在現實危險。此外,在定罪量刑上也有不同,假想防衞要以行為性質定罪量刑,防衞過過當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司法解釋
防衞過當,是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衞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衞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衞”。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後,甲看見乙扛着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後,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為,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甲屬於事先防衞,不成立正當防衞。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麼,甲屬於假想防衞。
當事人防衞過當與假想防衞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當事人誤對其實施了防衞行為,這也可以損失防衞過當中的一種情況。所以要是因此造成了對方人身損害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要是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假想防衞則顯然是誤解了防衞的意思,肯定是需要追究相關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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