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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衞有沒有故意犯罪?

一、假想防衞有沒有故意犯罪?

假想防衞有沒有故意犯罪?

假想防衞是故意犯罪的行為,正當防衞的實施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這就排除了對任何合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衞的可能性。所謂不法,就是非法、違法的意思。因此,對於沒有社會危害性的合法行為,即使從當事人的立場看具有某種侵害性,也不允許當事人實行正當防衞。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正當防衞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並沒有將其起因條件侷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寬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為,並不要求它已經達到或將要達到犯罪程度,防衞人都可以依法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衞。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須是客觀、真實地存在的,而不是行為人所臆想或推測出來的。如果不法侵害並不存在,行為人卻誤以為存在,而錯誤地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衞,造成他人的損害,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防衞。假想防衞是由於行為人對事實認識的錯誤而發生的,因此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對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麼他在主觀上有過失,應對其假想防衞所造成的損害負過失犯罪的責任;如果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不應預見到對方不是不法侵害,那麼他在主觀上無罪過,其假想防衞造成的損害屬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養的或野生的動物侵襲,自然可以進行打擊,但動物談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擊也只是緊急避險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為,談不上正當防衞。但是,如果有利用動物來達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驅使狂犬撕咬他人,則防衞人打擊動物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

二、正當防衞的幾點誤區: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三、假想防衞成立應負的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衞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假想防衞導致他人受傷的,受害者若是向司法機關起訴,此時假想防衞者會被以故意傷害罪來量刑,由於此時已經導致了無故的受害者住院治療,故此任何人在實施假想防衞的行為之後,是一定會被判處支付醫療費的,若是導致他人死亡,那麼該假想防衞者一定會被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