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是否故意犯罪?
一、假想防衞是否故意犯罪?
“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 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為前提條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又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為重要內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衞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的防衞行為雖然是故意行為,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主觀認識錯誤的基礎之上的,即行為人自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對不法侵害的反擊,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正當防衞行為,即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衞的故意等同於犯罪故意。
二、假想防衞可以過失犯罪論處。
假想防衞並非都是不具有罪過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往往存在過失,由於假想防衞的行為人對沒有實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損害,有時甚至是導致了嚴重的後果,這雖然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所造成的,有可寬恕的一面,但在多數情況下,只要行為人稍加註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確實存在,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避免錯誤及危害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應該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結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觀上存在刑法意義上犯罪的過失,一般可以過失犯罪論處。
假想防衞與故意犯罪是不一樣的,兩者在主觀意識上存在本質區別,假想防衞主觀上並不知道這是他的做法有危害性,只是覺得對自己有危害所以做出了防衞的表現,而故意犯罪確是行為人清楚的知道這樣做不對,是犯罪的,但還是做了,因此假想防衞不能按故意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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