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與假想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一、故意犯罪與假想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假想防衞是指對實際上並不存在,僅是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進行的所謂防衞。假想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對於假想防衞,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4條的規定,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假想防衞可能是故意犯罪。
二、假想防衞認定標準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衞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衞行為區別於正當防衞和其他防衞錯誤的關鍵。所謂假想防衞,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衞而非真正的防衞,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並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衞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衞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衞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衞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衞之外,防衞時間錯誤、防衞對象錯誤以及防衞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衞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衞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衞意圖。這是假想防衞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衞的意圖來源於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並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衞意圖,假想防衞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於防衞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並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衞。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衞,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於防衞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衞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為視為假想防衞,而只能作為對象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衞”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衞成立的結果條件。由於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衞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後果的產生。假想防衞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誤認不法侵害存在並且實施了錯誤的防衞行為,但並未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則假想防衞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綜上所述,假想防衞一般會認定為過失犯罪,儘管不是故意的,但仍然存在過失犯罪的性質,所以對於造成的危害結果應該由行為人承擔,並且按照過失犯罪的情況來負刑事責任,但並非所有的假想防衞都存在有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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