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屬於正當防衞嗎?
正當防衞是指受害人在面對侵害時出於保護自身的原因,對施暴者進行的一定程度的損害,屬於合法行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正當防衞有其適用的法律範圍,超出這個範圍應當追究法律責任。那麼什麼是假想防衞呢?假想防衞屬於正當防衞嗎?本文小編就這個問題給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假想防衞?
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衞”。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後,甲看見乙扛着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後,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為,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甲屬於事先防衞,不成立正當防衞。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麼,甲屬於假想防衞。
二、假想防衞屬於正當防衞嗎?
刑法理論上,對假想防衞的處理有不同的觀點,比較通行的觀點認為,假想防衞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構成過失犯罪,也可能屬於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1、假想防衞不應以故意犯罪來處理。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為前提條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又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為重要內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衞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的防衞行為雖然是故意行為,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主觀認識錯誤的基礎之上的,即行為人自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對不法侵害的反擊,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正當防衞行為,即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衞的故意等同於犯罪故意。?
2、假想防衞可以過失犯罪論處。假想防衞並非都是不具有罪過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往往存在過失,由於假想防衞的行為人對沒有實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損害,有時甚至是導致了嚴重的後果,這雖然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所造成的,有可寬恕的一面,但在多數情況下,只要行為人稍加註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確實存在,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避免錯誤及危害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應該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結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觀上存在刑法意義上犯罪的過失,一般可以過失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假想防衞案件中,由於過失而造成危害後果的,只有刑法分則中明文規定處罰這種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否則,即使因過失導致了一定的危害後果,也不應要求行為人承擔刑事方面的責任。
3、在某些情況下,假想防衞的行為人產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認識錯誤屬於不可避免。主觀上沒有罪過,危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對此,應當視為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對於行為人的這種認識錯誤是否可以避免,應結合行為人自身的認知條件,參考社會上一般人的認識水平以及案發當時具體的時間、環境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分析,力求準確。
假想防衞的判定需要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如果行為人預見了事實上不會造成其被侵害,依然實施防衞措施,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行為人沒能預見是否會被侵害,則應該按照防衞的程度進一步進行法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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