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故意殺人區別是什麼?
一、假想防衞故意殺人區別是什麼?
假想防衞故意殺人區別是主觀意識不同,1、假想防衞,假想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對於假想防衞,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2、事前防衞。在不法侵害尚處於預備階段和犯意表示階段,行為人實施的防衞屬於事前防衞。事後防衞也稱為事後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進行的所謂防衞。
具有如下特徵: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行為人是出於防衞的意識,實施防衞行為;
(3)行為人防衞行為造成了無辜者的損害。
二、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
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衞行為,而在防衞過程中從使
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衞過當”,行為人
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衞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
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衞,也是提前防衞,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衞有起因條件只是失去時間條件而已。
假想防衞則是失去了起因條件,沒有起因條件就更不談時間條件了。
正當防衞應該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後才有正在進行,才有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確定防衞對象,才有就防衞對象進行防衞,最後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今年來出現了很多正當防衞的案件,所以國家也在鼓勵正當防衞行為,但是超出了防衞的限度就會構成防衞過當,除了防衞過當會引起犯罪行為之外,還存在着假想防衞,也就是客觀上並不存在着有不法的侵害人,但是主觀上卻認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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