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與事前防衞區別是什麼?
一、假想防衞與事前防衞區別是什麼?
1、假想防衞,是指對實際上並不存在,僅是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進行的所謂防衞。假想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對於假想防衞,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2、事前防衞。事前防衞也稱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而進行的所謂防衞。在不法侵害尚處於預備階段和犯意表示階段,行為人實施的防衞屬於事前防衞。事後防衞也稱為事後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進行的所謂防衞。
二、正當防衞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當防衞(又稱自我防衞,簡稱自衞),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其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綜上所述,正當防衞是人們的合法權利,針對不法侵害,防衞可以減少損失,防止自己發生嚴重人身傷害等不利後果。在防衞分類中,假想防衞不是真正的防衞,其只是當事人主觀認為。而事先防衞是針對不法侵害預備階段,一般來説,這樣的防衞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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