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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包括以下兩點:

一般自首的條件都有哪些

1、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詢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情形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它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輯、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投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之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證明其悔罪服法,為司法機關追訴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觀根據,使追究犯罪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因此,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

把握自首成立的這一條件,應請注意的問題有:

(1)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

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待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範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並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停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罪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夥,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矇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如果你是屬於一般自首,就屬於法定的量刑情節,是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的,如果您不能確定您的情況是不是屬於自首,建議您先找個刑事方面的專業律師諮詢清楚,看是否符合自首的情形。要是可以認定有自首情節的話,對當事人來講其實是很有利的。

標籤: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