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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中需要招投標的項目

建設工程中需要招投標的項目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1)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的規定,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②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③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④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⑤道路、橋樑、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⑥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⑦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③體育、旅遊等項目;

④衞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④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⑤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①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另,可不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

律師應注意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或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六)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七)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