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有哪些構成條件,怎麼處理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不過,犯罪嫌疑人要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自首,還得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來説,自首有哪些構成條件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自首有哪些構成條件
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之規定和有關司法結實,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構成條件:
1、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或被羣眾扭送,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對此,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投案時間。關於自動投案的時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覺之後,但不管怎樣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
(2)投案意志。自動投案作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後實施的具有“自動性”的行為,是基於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至於投案的動機則因人而異。有的出於真心悔改,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懾於法律威力,迫於走投無路等。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3)投案對象。行為人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對象既可以是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對象的寬泛性為犯罪人自首的實現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4)投案內容。投案內容表現為犯罪人必須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
以上四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事實。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即由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
(3)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須如實。所謂如實,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實與所為事實相一致。
(4)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實必須主動。所謂主動,是指犯罪人出於自願,積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主動性體現其主觀惡性的減弱。
上述自動投案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二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還有一種特別情況,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自首。
二、犯罪分子自首的如何處理
我國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68條規定:“犯罪後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處罰自首犯罪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點。
自首犯中犯罪較輕的,對犯罪人從寬的幅度是“可以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自首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上文內容我們知道,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自首情節,且能夠被認定為自首的,是可以減輕處罰的。但可以不等以一定會減輕處罰,這就需要有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以爭取能夠獲得刑罰處罰的減輕處理。至於自首有哪些構成條件,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海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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