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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不嚴濫用職權辯護詞的主要結構是什麼

一、審查不嚴濫用職權辯護詞的主要結構是什麼?

審查不嚴濫用職權辯護詞的主要結構是什麼

法庭辯護詞的主要結構: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1、前 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3、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 月 日

二、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

2、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

3、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

4、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

濫用職權的這種行為會給國家級社會帶來的惡劣影響是長遠深久的,但很多人一直都覺得律師可能就是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之後,就知道應該怎麼寫辯護理由了,這種想法也體現出了法律意識的淺薄程度。同樣是濫用職權,寫辯護理由的時候是有技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