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員自首需要證據嗎?
一、犯罪人員自首需要證據嗎?
報案後,有人自首,還是需要取證,因為單有嫌疑人口供,沒有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自首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於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於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和出於何種動機都屬於投案自首。至於被公安機關,羣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採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徵。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數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為這一罪有自首情節。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後,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人願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如果投案後,又逃脱司法機關對他採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或偷偷把贓物送到司法機關門口,不肯講明身份;這些明顯是不願接受國家的制裁的表現,不能以自首論,只能視為悔罪的一般表現。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可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和追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首就是屬於主動的供出犯罪的罪行,但對於自首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給出最後的判決,而且存在自首的情節一般還可以減輕當事人的刑法,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最主要的就是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案件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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