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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詐騙罪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對於涉嫌詐騙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來講,如果其有自首情節的話,那麼在法官判刑的時候是可以適當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但是成立詐騙罪自首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那麼詐騙罪自首成立有哪些條件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1、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於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處於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2、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裏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瞭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於自首,我國分為了一般自首與特殊自首,但都是需要經過認定的,即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自首成立條件才行。而成立詐騙罪自首,也是要在符合了上述條件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在量刑的時候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標籤:自首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