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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冒用別人的名字不做筆跡鑑定應該怎麼辦理

一、被告冒用別人的名字不做筆跡鑑定應該怎麼辦理

被告冒用別人的名字不做筆跡鑑定應該怎麼辦理

對方一旦不配合司法鑑定的相關規定,其法院可以進行相關的強制措施,讓對方必須履行。而且其所造成的相關的影響也是非常嚴重的,其後果更加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鑑定,此鑑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鑑定,親子鑑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鑑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鑑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鑑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鑑定案件事實成立。

因為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請鑑定並得到法院准許時,已經完成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應當配合鑑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鑑定才能完成其舉證義務,其拒不配合鑑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

二、筆跡鑑定方法

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評斷的方法,一般是從研究差異點開始。鑑定任何筆跡,都會出現一定的特徵差異。評斷差異點的要點,是要確定差異點的性質。其性質有本質差異和非本質差異兩方面。非本質差異説明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不同特徵數量與質量所佔的比例較小,本質差異表明兩者不同特徵的數量、質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説明兩者為不同人書寫習慣體系的反映。

筆跡鑑定既要重視對差異點的評斷,也要重視對符合點的評斷,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確定差異點屬於非本質的性質以後,就貿然做出肯定同一結論是不科學的。符合點也有本質的符合和非本質的符合之分,如果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相同特徵的數量、質量佔絕對優勢,即構成本質符合性質;如果兩者相同特徵在數量、質量方面佔的比例小,即屬於非本質性的符合。經過差異點和符合點的評斷,如果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之間,出現了本質符合和非本質差異,或者本質差異與非本質符合的的結果,既可做出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是同一人書寫或不是同一人書寫的確切結論。

筆跡鑑定按照科學的方法,對筆跡進行比對,一旦發現差異不符合本人的筆跡的,應該認定為偽造的筆跡進行鑑定。出具案件的鑑定報告,並有鑑定人員和鑑定機構進行簽字和蓋章,確保鑑定報告真實有效,遞交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