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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國家賠償期限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申訴國家賠償期限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申訴國家賠償期限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法新規首提“國家賠償監督”:不限申訴期限。

8種情形應重審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後,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訴符合條件,法院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立案。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説,《規定》之前,並無“國家賠償監督”的稱謂。國家賠償案件的特點是“一決生效”,即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一經作出送達後即生效。國家賠償監督程序,類似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是對賠償委員會決定依法進行監督的程序。

二,《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對賠償委員會決定有三種法定的監督途徑:

一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申訴,

二是法院內部監督,

三是檢察院監督。

《規定》對《國家賠償法》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化,明確賠償監督程序的適用範圍,即僅適用於對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監督,行政賠償案件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申訴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或其承繼者。

包括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對於申訴立案的條件、啟動重新審理的標準、案件審查和處理的方式等認識和做法不一致;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訴率高於其他訴訟案件,且賠償決定作出後,時隔多年申訴、反覆申訴甚至纏訪鬧訪現象非常嚴重,案件難以真正終結;當前申訴人對於賠償申訴案件的辦理普遍提出較高要求,規則缺失很容易給公眾造成司法不公的誤解等。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生效決定不服提出申訴,是賠償監督最重要的途徑,實踐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過此種形式進入賠償監督程序的。

一般情況下,享有申訴權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但《國家賠償法》並未規定在決定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轉移的情形下,哪些主體有權申訴,此次《規定》第3條予以明確:

“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後,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訴。賠償請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訴的,申訴效力及於全體;但是申請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效力不及於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訴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繼承人。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國家賠償的期限在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只要自己的材料通過有關的審核就可以積極的處理有關的問題,不過在實際的生活中需要自己按照專業人士的吩咐來辦事,不能因為自己的權益賠償存在的時間上的等待就焦急地的處理,進而損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