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在我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工作期間發生意外是時常發生的一件事情,眾所周知,發生工傷之後,可以向單位申請賠償的,當然在申請賠償之前需要進行工傷的認定。但是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有很多人並不知道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在我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等相關事項?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申請時限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力喪失,十分可惜。
二、申請資料
申請工傷認定時還應當注意,申請人應當提交完整的申請資料,否則,其申請也可能不被受理。根據《工傷保險條理》第18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式樣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三、工傷索賠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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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以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在這裏小編首先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工傷認定確實是存在申請時限的,也就是説如果超過了申請的時限就無法進行工傷的認定了,其次就是工傷認定的時限是一年之內。如果大家對於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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