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國家賠償

法律法規對國家賠償項目、賠償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法規對國家賠償項目、賠償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公民相對於國家來講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法規的行使規定了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後受害者可以尋求人們法院的幫助,很多不瞭解法律知識的同胞都不知道國家賠償項目有哪些,也不知道賠償範圍是怎樣的,所以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一、國家賠償項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國家賠償範圍:

(一)行政賠償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可表述為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精神受到損害、遭受財產損失,不同類型的賠償項目國家的賠償範圍是有很大差異的,嚴重的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會受到刑事處罰,一般情況下會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