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申請書期限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 關於 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請再審期限如何計算的問題,原則上應以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計算的申請再審期限為基礎,具體應以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屆滿為標準,區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經屆滿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後申請再審的,應不予受理;
(2)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屆滿的案件,應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剩餘申請再審期限少於六個月的,不論依據何種事由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計算。
2、剩餘申請再審期限超過六個月的,除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以外,申請再審期限計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餘申請再審期限雖然超過六個月,但是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計算兩年。
二、受理階段對於申請再審期限的審查標準 關於在受理階段如何審查申請再審期限的問題,對於2013年1月1日以後生效的裁判,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的,不必區分所依據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再審,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須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申請再審。
2、應書面説明所依據再審事由的發現時間,並提交相應證據,以便審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是否超過六個月。
3、應提交支持再審事由的新證據材料並説明該新證據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證明原審主要證據系偽造的證據、原審依據的裁判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證據,或者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的刑事判決或者紀律處分決定。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再審申請書期限是以6個月為界限的。如果當事人不服從一審的判決可在6個月內提起再審的請求,當然再審的請求也要合乎常理,主要還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不可因謀取自身私利而提起再審。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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