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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監督若干規定中國家賠償的申訴材料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監督若干規定中國家賠償的申訴材料有哪些?

國家賠償監督若干規定中國家賠償的申訴材料有哪些

(一)申訴狀。申訴狀應當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基本信息,申訴的法定事由,以及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二)身份證明及授權文書。賠償請求人申訴的,自然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賠償義務機關申訴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申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法律文書。即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及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決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申訴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補正期限。補正期限一般為十五日,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正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不予審查。收到申訴材料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後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整體程度上來講,申請國家賠償還是比較複雜的,在行政或刑事案件中,滿足法定條件的才能申請國家賠償。這裏建議當事人委託專業的律師,而且,也不是隻有申請人可以針對國家賠償提出申訴,賠償義務機關對相關決定有爭議的,也具有申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