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醫療糾紛賠償限額是怎樣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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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明白的是,生病需要到正規的醫院就診,這是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責,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即使在正規的醫院也會發生一些醫療糾紛,很多人想要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醫療糾紛賠償限額是怎樣計算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醫療費怎麼計算?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 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 用不予賠償。
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癒後,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醫療費不包括患者治療原發疾病的費用。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
(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
(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於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
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鑑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鑑定。
二、後續治療費怎麼計算?
1、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 (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
3、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鑑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4、繼續治療費的計算。《條例》在第 31條第2款第8項中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該條款實際是要求專家鑑定組就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進行醫學評估。但是,單純的醫學評估並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通過法醫學鑑定以確定繼續治療費的數額,而法醫多通過諮詢相關醫學專家來進行鑑定。《條例》規定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首先小編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醫療糾紛發生之後,需要進行相關的費用的賠償,至於怎麼計算費用,是有具體規定的,比如説醫療費用需要根據當前已經使用的醫療費用再加上預期將需要的一系列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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