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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申請國家賠償次數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家對於申請國家賠償次數的規定是怎樣的?

如果自己的行為對別人的權利遭到侵犯,就應該賠償,國家也是不例外的,如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事務中對別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侵犯,也是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的。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一樣,要以賠償金的形式進行賠償。有的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不知道國家對於申請國家賠償次數有規定麼?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次數規定

根據我國的賠償法規定,對於國家賠償的次數並沒有具體的限制,只要國傢俱有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不用拘泥於次數。

《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二、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根據規定,對於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國家賠償一般是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來賠償;對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國家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來計算每日賠償金;對於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需要根據造成情況來按照標準分別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只要收到國家侵犯權利的,就可以進行國家賠償的申請。對於國家賠償來説,是國家對於公民造成了實質性的傷害或者侵權行為,由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就可以領取國家賠償金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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