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我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土地制度也更加完善,實行國有土地制度以及集體土地所有制,個人或者單位使用國家土地的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在繳納税務之前需要進行申報,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這就需要了解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是怎樣規定的,下文為大家介紹。
一、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計算,每半年徵收一次,申報時間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務並未按照此規定嚴格執行:
1、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半年申報繳納,其中上半年為4月15日前,申報繳納的税款不少於全年應納税額的50%;下半年為10月15日前。
2、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合計年應納税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納税人,可採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動)申報納税,申報繳納期為每月的10日前或季末後10日內。採取按月或季度申報繳納的納税人名單由各管理分局確定後報市局備案並傳遞徵收大廳備查。
税務在交納之前都需要進行申報,相應的土地使用税也不例外,國家對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有相應的規定,一般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期限由各地政府自己確定,因為是每半年徵收一次,因此一般是四月和十月是申報的時間,在當月中旬之前進行申報,名單由管理分局確定後報市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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