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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司法解釋對國家賠償決定書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國家賠償案司法解釋對國家賠償決定書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案司法解釋對國家賠償決定書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情況;

(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決定內容。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是什麼?

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2、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3、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4、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6、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8、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確認行政行為或刑事處罰是違法的,當事人也可以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在賠償義務機關和賠償請求人對國家賠償事項有爭議的情況下,賠償請求人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通過司法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