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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喪葬費法律規定是怎樣計算的

國家賠償喪葬費法律規定是怎樣計算的

我國的經濟在不斷的發展,法制也在加快進程,人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在增強,在生活中,有的時候可能會遇到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侵犯權益,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提起國家賠償,如果被侵權人死亡,就需要了解國家賠償喪葬費法律規定是怎樣計算的,下面來介紹一下。

一、國家賠償喪葬費

工傷賠償數額計算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工傷傷殘撫卹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二、國家賠償法關於喪葬費法律規定是怎樣計算的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我國相關法律對國家賠償喪葬費進行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就需要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讓被侵權人喪失勞動能力,還應該支付殘疾賠償金,賠償金等數額主要是考慮傷殘等級,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要支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