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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抗訴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抗訴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對於一些法律訴訟途徑比較熟悉的人都知道,如果在法院進行起訴,對起訴的結果不滿意的話,那麼還可以進行上訴,這是我們國家的訴訟程序的規定,很多人對於國家賠償訴訟不太清楚,他們想了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抗訴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抗訴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對國家賠償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抗訴?

可以申訴。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至於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但沒有表述為抗訴,而是“提出意見”應理解為是檢察建議。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二、不服國家賠償決定申訴的期限是

不服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對於申請國家賠償法院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話,那麼也是有方法可以救濟的,比如説可以再進行申訴。當然,申訴的話也是有期限規定的,至於抗訴,並沒有這樣的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