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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請時間有哪些規定?

國家賠償申請時間有哪些規定?

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是為了讓公民能夠在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害時及時救濟自己的權利而設置的,申請國家賠償是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時效的,在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後應當及時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那麼國家賠償申請時間在法律中是怎麼規定的呢,讓小編來為大家解答。

一、國家賠償申請時間有哪些規定?

國家賠償時效有限制嗎?有。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申請時間在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對於怎麼樣申請還是不明白的可以委託律師處理。國家賠償法不僅可以更好的維護公民的救濟權,也可以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的時候更加註重公平和公正,當然,國家賠償只能給予一定的補償,所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