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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法賠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法賠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法賠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法賠償時效的規定是: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法律規定了國家機關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後,請求人要求確認的程序,但請求人要求確認的時效沒有規定。

二、什麼是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2018年5月16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

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法賠償時效的規定是兩年,在發現收到了錯誤的審判導致當事人身心受到傷害的兩年之內提出,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限制的法院有權不再進行受理。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申請延長時效的有效證據或者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有義務進行詳細的調查以決定是否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