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間接損失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賠償間接損失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除增加和補充個別款項之外,總體延續了1995年國家賠償法直接損失方予以賠償的基本原則。然而,何謂直接損失,筆者尚未發現哪部法律給予確切的定義釋明,實踐中也是由辦案法官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判斷。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經取得的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換言之,直接損失是已經發生的客觀、實在的損失,系現有財產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權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無法得到的不確定的利益之喪失,是未來利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分四項進行了明確列舉,但這種對直接損失予以不完全列舉的方法“無法窮盡紛繁蕪雜的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情形,將有關直接損失的理解留給法官在個案中揣摩。”
一般而言,利息、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並非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屬於間接損失的範疇。但從實踐中看,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和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經將利息等間接損失納入到國家賠償的範疇。
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梳理: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規定是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基礎上新增加的一項。修訂之前,學界一直對返還金錢不賠償利息的做法存有質疑。修訂之後,“返還的財產是金錢時,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使得返還財產之賠償更加趨於公平合理。”因此,對於返還金錢的賠償方式,單獨增加了賠償利息的規定。《解釋》第12條第(3)項規定,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該貸款本金和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屬於國家賠償法中的直接損失。
一般而言,無論是存款抑或貸款利息,因屬孳息之範疇,屬於現有財產的可得利益,故不屬直接損失。但就上述貸款利息而言,“如果這種情況下不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的話,不僅要損害當事人的權益,也使依法受國家委託的金融機構蒙受損失,況且這種借貸關係合法有效,應予保護。”
國家的賠償對於問題的解決,會有一定的約束,因此在實際的生活中自己一定要積極的積累有關的資料,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積極的作用,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説,國家賠償的認定難度較大,自己一定要做好有關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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