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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請人資格有哪些規定?

國家賠償申請人資格有哪些規定?

我國,如果國家機關侵犯了公民的權利的情況下,公民是可以申請經濟賠償的,其實也是國家對被侵犯公民的一種財產補償,所以説,不管怎麼來説,國家賠償都是一個非常人性化的概念,那麼國家賠償申請人資格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就由小編就來告訴大家。

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具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核心提示:

條件包括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需要具備的條件。 申請國家賠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複議程序。 

(6)屬於法定的國家賠償範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賠償請求人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申請書應當寫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入筆錄,並填寫《口頭申請賠償登記表》一式四份,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國家賠償申請人資格的相關條件,其實首要提條件就是,你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次,必須是在國家行為當中你實際遭受到了損害,才可以提起國家賠償,如果大家對該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直接在線諮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