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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時效新法規有哪些?

國家賠償時效新法規有哪些?

國家賠償實質上是指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等性質機構的侵犯,為了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產生的。受害人有權享有並在國家賠償時效新法間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由於超出時效就無法賠償,我們就來看看關於國家賠償時效新法規有哪些?

一、請求國家賠償時效新法規有哪些

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行政賠償的範圍

行政賠償的範圍即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範圍。它包括行政賠償的行為規範和損害範圍。前者是指國家對哪些行政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後者是指對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哪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行政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賠償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歐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歐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何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究竟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包括哪些行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具體分析。總的來説,只要侵權行為具備了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並且沒有可以免責的抗辯事由,就應當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三、國家賠償申請書範本

國家賠償申請書

(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用)

賠償請求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賠償義務機關:……(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複議機關:……(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因……(申請國家賠償的案由),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名稱)……(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要求)。

……(事實與理由:主要是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和根據;已經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認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作出決定錯誤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決定的事實和證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獲得國家賠償的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附:……(本國家賠償申請書副本三份和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目錄)

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在受害人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時效為兩年,兩年後申請則為無效。相關部門要在受到受害人賠償申請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相應的答覆。有此方面的問題可以到本站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