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是什麼?
對國家賠償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一、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二、無罪逮捕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三、二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
四、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賠償案件。
五、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六、刑訊逼供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七、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八、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九、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賠償案件。
十、錯判罰金、沒收財產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十一、違法司法罰款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罰款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二、違法司法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拘留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三、違法保全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四、錯誤執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我國對於國家賠償案件有具體的相關,對於賠償必須由當事人進行相關申請,審核部門給予相關的調查確認,發現案件真實可靠後,然後對當事人進行賠償。並且規定必須是國家違法後的行為才能進行賠償。這就是我國對於國家賠償案件相關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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