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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時效錯誤逮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國家賠償時效錯誤逮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國,公安機關必需具有法律規定逮捕條件以及辦理逮捕的手續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但是現實還是會存在一些錯誤逮捕的情況。那麼這些被錯誤逮捕的人是否能夠進行國家賠償以及賠償的時效有多久呢?下面,就來看看關於國家賠償時效錯誤逮捕的相關規定吧。

一、錯誤逮捕可進行國家賠償滿足條件。

( 一 ) 對錯誤逮捕進行國家賠償的條件詳細規定:

國家賠償法中所稱錯誤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因為逮捕是與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逮捕必須以犯罪事實存在為根本前提。如果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對被告人施以逮捕,那麼,這種逮捕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理應予以賠償。當然,國家承擔因錯誤逮捕引起的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根據本法規定,構成錯誤逮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逮捕決定。這一般是因為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複雜性導致的;

2、被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逮捕的本質要素。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逮捕問題;

3、被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逮捕的決定,但是,在執行逮捕前發現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並未對決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

4、錯誤的逮捕決定與無罪羈押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有關錯誤逮捕的國家賠償時效規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據此,我國國家賠償時效包括以下內容:

1、時效期間一律為兩年。

2、國家賠償時效期間不是從受害人受損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是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計算。這是國家賠償制度在時效起算方面的特色。

3、國家賠償中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

以上幾條是由365法律網站小篇為大家總結的關於國家賠償時效錯誤逮捕的詳細規定。在這裏提醒各位公安人員,作為司法機關要以公正法律為準繩,保證準確抓拿犯人,保證無辜的人不受追究,以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更多相關問題可查詢365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