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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曾幾何時,國家賠償我國反而也成了一種比較敏感的社會話題了,因為人們始終會覺得國家賠償法是暴露出了目前我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些弊端的。但實際上,國家賠償法實施起來也是在日益完善的。比如説,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時效的規定有兩種,第一種是我們應該在兩年之內請求國家賠償,第二種就是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賠償時就會中止。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1、我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2、請求賠償時效的中止

時效的中止,指在時效期間之中,因出現某種法定事由而暫時停止時效期間的進行,已經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該事由消滅後,時效繼續進行。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完全一致。其要點有三:

(一)必須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即只有時效期間已經過1年6個月之後,出現法定中止事由,才能形成時效中止。

(二)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出現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必須達到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程度。

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水災、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在當時條件下,請求人無法預測、抗拒、控制和避免。其他障礙,指請求人突發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神志不清至不能行使請求權之程度。

(三)造成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時效期間應繼續計算,中止前的1年6個月仍應計算在內。

與時效的中止相關聯的,還有時效的中斷和時效的延長兩種情況。時效的中斷,指時效期間進行中,因出現某種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無效,該事由消失後,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該法定事由有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這些法定事由與國家賠償中的事由不甚一致,因之國家賠償法未規定時效的中斷。但時效的延長則與此不同。時效的延長,是指請求權人在時效期間未行使請求權,也無法定時效中止事由,但經審查認為其不行使請求權有正當理由,根據具體情況對時效期限予以適當延長。

二、相關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補充: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補充: 第十九條第三款: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7種特殊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一是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二是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是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七是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關於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時效的規定有哪些的這個問題,首先對於第一種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這一點大家肯定不難理解。所以我們着重來總結一下請求國家賠償時效的中止,也就是當發生了不可抗拒的因素以後,距離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間還有六個月,因為請求人的一些意外狀況不能夠正常的行使最終請求權,可以暫時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