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案要國家賠償是合理的嗎?
一、刑事撤案要國家賠償是合理的嗎?
刑事撤案要國家賠償是合理的。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應當在上述法定期間內進行偵查取證,予以甄別。採取拘留措施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對國家賠償裁決不服怎麼辦?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四、國家賠償的特徵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並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於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範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標準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第四,賠償程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適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從正文中我們知道,如果由於公安機關或者國家相關部門的失誤或者過錯執法造成了錯誤的判決結果的,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傷害的情況的,即使是撤案當事人也是有權利要求國家進行賠償的,同時賠償義務機關需要做出向當事人進行道歉和恢復其名譽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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