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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規定標準有哪些?

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規定標準有哪些?


由於刑事訴訟案件的複雜性以及案件的時效性,在案件終審時偶爾會發生冤案錯案的情況。當案件重審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也有着一定的規定和要求。那麼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規定標準有哪些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規定標準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規定標準主要圍繞着國家賠償的性質展開。一般情況下來説,根據冤案錯案發生的時間以及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作為國家賠償的賠償標準。除此之外,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其誤工費也在參考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