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刑訴案件在開庭審理時能要求獲得國家賠償嗎?
一、超期羈押刑訴案件在開庭審理時能要求獲得國家賠償嗎?
超期羈押刑訴案件在開庭審理時能要求獲得國家賠償,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因為不同階段的法定期限均不盡相同,即只要超過期限後既不辦理延期也不移送下一階段就屬於超期羈押,例如刑事拘留37天后既未批准逮捕也未取保候審、批捕後2個月既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也未延長逮捕期限等,這些都是屬於超期羈押的行為。
二、刑事案件超期羈押怎麼辦
1、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拘留的時間是不會超過37天的,在這37天內,偵查機關要起訴犯罪嫌疑人並終結案件,超過37天的就算是超期羈押。如果在37天后還沒有被釋放的話,就可以對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起訴。這時候要注意了,犯罪嫌疑人以前如果被拘留過,是不算在這37天內的,要按照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
2、要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下了另外比較重要的罪行,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這個是不需要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准的,只不過要向人民檢察院報告備案。還有公安機關這邊偵查完了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要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人民檢察院這邊偵查完案件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開始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法院這邊改變管轄的案件後,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那天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單來説,犯罪嫌疑人轉去某一個地方的時候,要按照轉去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羈押期限,每轉去不同的機構或是案子的性質有所改變,都要重新算羈押期限。
只要公民沒有被逮捕,那麼公安機關不管是通過拘留、拘役還是羈押等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都是會受到時間的限制的。並且不管犯罪主體最終是否會被判刑,一旦被發現確實存在超期羈押的行為,此時就可以請求超期羈押的司法機關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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