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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賠償國家賠償金的標準

法律1.19W
刑事案件賠償國家賠償金的標準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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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國家賠償

你好,關於刑事案件國家賠償的情況根據《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義務機關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⑴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⑵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⑶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⑷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⑸刑訊逼供、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對於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採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錯誤所造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應向作出錯誤的採取強制措施決定以及作出錯誤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以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範圍

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一、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二、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證供、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⑴不滿14歲的人;

⑵已滿14歲不滿16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這些人之所以被無罪釋放,並非缺少犯罪事實,而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豁免了其刑事責任,因此,國家當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⑴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犯罪的;

⑵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⑶經特赦免除刑罰的;

⑷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

4、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刑事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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