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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撤銷勞動仲裁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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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撤銷勞動仲裁調解書
法院能否撤銷勞動仲裁調解書
1、調解書在送到的時候產生法律效力,在送達之前反悔都是可以開庭進行裁決的。
2、如果已經簽收了還想撤銷的,就要雙方協商,具有一定因素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
第51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就是簽收前可以反悔,但是簽收後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有下列情況還是可以撤銷的。
第58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