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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怎麼算證據不足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不足是指偵查相關經過全面的調查取證後,沒有收集到與犯罪事實有關的物證、人證、視聽證據等。
證據不足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八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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