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的不起訴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證據不足的不起訴要滿足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二、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後怎麼辦
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 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依據具體的案件可以作出以下的處理:
1、如果是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是可以申請複議的,如果檢察機關複議後仍然不起訴的,公安機關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連同相關的材料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請複核。
2、如果公安機關認同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該立即解除刑事強制措施,釋放在押的當事人。
3、公安機關收到不起訴決定後,公安機關認為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可以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的,在收集到新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再將案件材料移送到檢察機關,請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通過上述的分析,檢察機關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公安機關或者案件的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複議或者複核的,而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補充的偵查。
關於證據不足的問題,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均可能存在。不過,由於案件的類型不同,實際對證據不足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其中,如果是屬於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但要是屬於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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