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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公安又報捕瞭如何做

可以為當事人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專業幫助,同時通過律師可以瞭解一些案件的基本情況,以及當事人的心理精神狀態;已經批捕的,家屬、律師等也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另外,檢察機關把卷宗退回公安,不是駁回,而是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可以退回二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