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案件的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多久撤案?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退回要多久撤案
證據不足,多久撤案的問題,分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的三種情況。
《刑事訴訟法》是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在審判階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被人冤告的刑事案件,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如果已經採取,發現證據不足的,應立即放人。如果只是犯罪嫌疑人家屬認定證據不足,而事實上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犯罪的,不在此限內。
拘留後,應在三天內(最長七天)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檢察院認定證據不足,會不給予批捕,這時,公安機關必須放人。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拘留的最長時間為三十日。檢察院審查的時間最長也是七天。
證據不足時想要撤案也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一般會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所以想要撤案的時候,就必須看案件是處在什麼階段,不同階段的案件撤案時間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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