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逮捕後公安證據不足怎麼辦

逮捕後公安證據不足怎麼辦

逮捕後公安證據不足該怎麼辦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後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逮捕後公安證據不足的時候,如果被逮捕者的證據不足體現在其他罪行,但是對於一些罪行是足夠的,那麼可以申請延長羈押期。如果是證據不足導致逮捕的執行都不足,那麼執法部門應該在24小時內釋放被逮捕者,並且向其出具釋放證明。對於被逮捕的人,執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