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認罪公安證據又不足怎麼辦
一、嫌疑人不認罪公安證據又不足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不認罪,那麼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以及現有的證據來進行判決。如果證據不足的話,那麼就會進行無罪的判決。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國法律對於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只有法定從重處罰,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
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説明,酌定情節可以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並不存在從重情節。
我國法律對非犯罪情節需要酌定從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國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進行了規定,即一切非犯罪從重情節均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國法律未授予法官擬製法律的權利,因此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不存在法定以外情況。
二、其他的規定
一是賠償不單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它包含超過直接損失的賠償及精神上的賠償。
比如一天工資10元。關一天賠你10元是不對的,要賠償20元、30元,甚至100元。而目前以為這就算賠償了。對於我來説,賠1萬元我都不願意關一天。道理很簡單,失去自由的代價(或政府給公民造成的其它損失)決不能簡單的以直接損失計算,因為坐牢可不是一種正常的生存狀態,僅賠直接損失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實際上等於縱容了政府的錯誤。試問,有哪個人願意蒙受不白之冤在牢獄待幾年出來後拿全部工資獎金呢?別説按平均工資,就是翻番也沒人幹。
二是賠償是對行政、司法機關錯誤的懲戒,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須付出的成本。
這些機關因為失誤承擔了鉅額賠償,而賠償款是納税人的錢,(儘管賠償法有過失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金規定,但實踐中很少個人賠,二則個人也賠不起,缺少可操作性。)公民知道自己選擇的政府犯了什麼錯誤,促使人民監督它改正或者選擇更好的人。對行政、司法機關來説,賠償是教育他們的強制形式。一般來説,它們就會接受教訓,下次謹慎的多。如果懲戒———賠償不到位(太少或不賠),行政、司法部門違法行為就會肆無忌憚地發展。比如説司法部門刑訊逼供致傷致死的賠償,如果高額賠償,對財政是很大的負擔,對政府有壓力,促使他們以後會接受教訓,真心抓隊伍建設,防止此類事件再發生,不會像現在有些地方表面上抓得緊,實際上為了“破案”對刑訊逼供睜隻眼閉隻眼。
高額賠償決不是“加重國家負擔”,而是為了實現更遠大的法治目標必須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會進步,高額賠償是為了以後少賠償。這就是賠償的進步意義,可以建立人民(外部)監督和自我監督的懲戒機制。從此意義上講,賠償金多並不是一件壞事,政府就會變得聰明一點,它是國家法治建設取得成果的象徵。怕就怕根本不賠或象徵性的賠償,那才是法治的悲哀。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並且相應地證據又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實存在一些犯罪行為的話,那麼法院通常情況下都會做出無罪判決。當然,具體情況也需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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